
警惕立法的“寒蝉效应”
关于“人肉搜索”的观点是如此鲜明对立:是网络暴力抑或公共精神的培育?是社会道德的维护者还是侵犯了隐私权?网络技术再次让现实中的伦理和法律无所适从。
徐州的地方立法者显然站在否定者的一方。在刚刚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止其使用电脑。此举被认为是对网络“人肉搜索”的明令禁止。
“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虚拟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网民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其优势在于人多力量大,集中数千万网民之力,寻找同一事件真相。对于此种搜索机制近几年一直争议不断,之前多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范畴的事件,如 “高跟鞋美女虐猫”、“铜须门”事件等,被搜索曝光的主角大都是个人。而近两年,“人肉搜索”颇有公众利器之功用,从华南虎照事件、深圳海事官员猥亵女童事件到南京官员天价香烟事件等,无不在公共热点事件监督中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这使得公众对“人肉搜索”充满警惕却又心生赞许,尤其是在对官员和公权力进行监督时。故而赞成者认为“人肉搜索”已成为公众反腐的一个有效手段。
但反对者的观点也值得倾听。他们认为即使“人肉搜索”有激发人们关注公共事务的兴趣与信心,从而培养和历练人们的公共精神之功效,也不能掩盖其成为网络暴力之可能。“人肉搜索”可能演变成为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让社会羞辱、拷问和排斥一个人的目的。这的确值得警惕——即使个人有道德瑕疵,但是否就应该隐私被公布于众、承担被社会集体排斥的惩罚呢?这存在惩罚主体不当与 “罚过其责”的嫌疑。想必这也是徐州立法者的立法依据之一。
事实上,中国也正在采取措施,确保对个人隐私的更大保护。之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就要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保护他们接触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可能面临最高入狱三年的刑罚。但此法条并非专门针对“人肉搜索”,其用意是为了遏止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医院等单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以往看到过,一些部门或它们的工作人员时常将获得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应纳入法律监管之下已无异议,个人隐私必须得到保护。在去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此原则已经得到体现,法院最终判定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侵犯,信息发布个人和传播的网络都受到惩罚。但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对 “人肉搜索”的评价值得注意:它(人肉搜索)其实就是一个工具,关键要看如何看待和使用它,以及如何对它的使用进行监管。
这就意味着,作为网络工具的“人肉搜索”,一方面要依靠律法的逐步完善加以规制,另外还要更多地依靠网民的道德自律。实际上,这已呈现出良好的趋势,近两年,“人肉搜索”已经将目标从个人转向公共事件。不久前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其实就是网民自律的表现。在此方面,需要政府加以引导,而非“棒杀之”。惟有两种力量同时存在,“人肉搜索”这样一个工具,才能用之得当,利大于弊。
而对立法者而言,理应对“人肉搜索”持宽容之心态,对其影响宜疏不宜堵,如为管理之方便而单纯地对其禁止,只会造成法律的“寒蝉效应”——让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监督和参与热情受到打击。事实上,正是因为一些地方的政府权力得不到制度化的有效约束,公众才不得不通过“人肉搜索”此类工具来主张自己的表达权与监督权。
具体到徐州的《保护条例》,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漏洞——如果在徐州管辖之外发布信息,其法规将如何适用?另外禁止行为人上网或停止其使用电脑,具体又将如何操作。一部有漏洞和操作困难的法规,势必难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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