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宾: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邱宝昌
搜狐汽车媒体中心采访部主任 史宝华主持人:汽车天下主持人 梁洪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条例在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本期“星期三会客室”将对召回新规的利弊进行探讨。
新规亮点多
主持人:我们总结一下召回条例的几大亮点。首先,它的管理范围扩大了,管理范围从整车延展到了零部件;第二,增加了厂家报告缺陷产品相关缺陷的义务;第三,威慑力大大提高,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获值金额2%以上或者50%以下的罚款;第四,相关部门形成了合力,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时,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卫生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车辆车主安全事故检验、维修等共享机制;第五,改变了召回常常“延时”的毛病,明确指出境内代理商应该将境外生产者的代理意见同步向主管部门申报。
邱宝昌:还有一个亮点,“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费用”,这在以前的规定中是没有的。
仍不够完善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还需要在哪些地方进一步加强?
史宝华:新条例在赔偿损失的问题方面,只提到了交通运输费用,我认为还应该包括误工、误时的费用以及一些更大的潜在损失。比如在丰田召回事件中,美国消费者要求一笔很大的赔偿,原因是频繁召回导致品牌受损,造成二手车价格下降。
此外,在罚款方面虽然加大了力度,但最低几百万元的罚款,相对于车企一年的销售额来说,仍微不足道。
第三个不足是,一部法律法规的效果怎么样,执行很关键。在新条例里面,我感到对实施召回部门的监管还是不够。
邱宝昌: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认为应该建立面向车企、用户、维修商统一开放的、互动的、实时的公共信息平台。在这一平台上,来自各地的用户投诉达到一定统计数据时,厂商就应该做出说明或者听证,如果厂商不执行,相关部门就要启动这种程序。这不是召回,而是在达到一定投诉量的时候,厂家有接受咨询、进行说明的义务,而听证程序里一定要有车主的声音。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中对车企的监管和惩罚力度虽有所增加,但似乎仍然不够。
史宝华:首先,作为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的执法监督能力要提高。其次,发动全社会特别是车主进行监督。我认为对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问责机制,如果消费者的投诉建议没有得到答复,还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机构去投诉。
邱宝昌:国家质检总局的人应该分权,总局下面还有省级质监局、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分级别来进行调查,在不同的区域进行调查听证。此外,处罚的规定还要再细化,不同情况要一一对应。对于采取拖延措施的厂商,罚款要更多,这样才能有震慑作用。
(本报记者 张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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