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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走 生前安排好身后

  
作者:欧阳春 郭文敏
发布日期:2008-05-26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8年4月29日,涌金集团董事长、“涌金系”创始人魏东自杀身亡。在其已经公开的遗书中,没有任何一点对身后事情的安排,包括对所遗留下的巨额财产的分配规则。

而在此之前,不止一次发生过身价过亿的富翁突然死亡,留下巨额财富,却因无明确的遗嘱或者涉及到伪造的遗嘱、或者由于复杂的家庭关系、人身关系而导致和引发的一系列遗产争夺事件,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与公公王廷歆旷日持久的世纪遗产争夺战。

这一系列的事件,至少说明当下中国富人在财富的承继分配与代际的更迭传递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当然这种问题的出现,是由很多复杂因素综合构成的。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当人还在世时就立下遗嘱安排后事,往往是一种不好的预兆,这种观念导致人们疏于对财富的传承进行预先的安排。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当然还在于法律风险意识相对淡漠,总是心存侥幸,以为意外不会降临到自己身上,并认为提前立下遗嘱是没有意义和必要的,结果留下了隐患,当意外事件发生时,便出现了诸多难题和纠纷。

遗产关键

一般而言,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工资、奖金);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汽车、船舶、机器设备等);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近年来,中国家庭财产的结构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金收入以及日常家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正在不断下降;汽车、房产已成为了家庭财产的组成中坚;股权、股票、债券等新型金融产品与知识产权相关权益正异军突起,所占比例不断加强,并且在财产分割时最容易出现争议。

很多富人在创办企业时往往是公司的股东,甚至是绝对控股的股东。而其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就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新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将必然为纠纷的出现埋下一个深深的隐患,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成为公司内部斗争的导火索。

毕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了资合性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人合性一面。在公司在设立及经营的过程中,股东相互之间的良好信任及合作关系是一个公司得以正常发展的基本保障。

但问题在于,如果股东意外死亡后,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相互信任及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不是可以继承而来的。而一旦陷入权利和财产的争夺中,就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严重者将造成企业逐步衰退直至走向灭亡。由于一些富人的财富往往构成某个区域的经济支柱,因此引发的便已不仅仅是家庭、公司的问题,而可能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然,如果能提前想到这一点,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也是很好解决和避免的。只要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但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相应的股权份额,便自然可消刀剑于无形。

分配方案三步走

当然,如上所述,很多问题是综合因素所产生,因此也要以综合之道来解决,并且要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灵活运用,毕竟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不可能用一个方法去解决,财富的传承也不例外。以下简单列出一些方法,供大家参考,并提出意见。

首先,要更新观念。国人一向提倡乐天知命,但如果真要在生前提及遗嘱及身后之事,大多数人还是讳莫如深,即便是在生意场上叱咤风云商界巨子,也摆脱不了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在西方,立遗嘱已经十分普遍。许多美国人在孩子刚出生时就立好遗嘱。世界超级富豪比尔·盖茨早在2003年就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捐献给社会,富豪巴菲特也立下遗嘱将其99%的财产捐出。从一个人的遗嘱里可以看出他对家人、对朋友、对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感。因此,人们一定要首先改变传统观念,对生死有个基本的参悟,敢于勇敢去直面死亡。不论今天的生命如何的灿烂,我们都将无限的接近死亡,直至油尽灯枯,这是万古不移的定律。有了这种认识之后,也就好去接受无所不在的风云变幻及人生无常。

其次,确定财富传承的基本策略。当经营自己的企业,构建自己的商业王国的同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财富的传承,尤其是股东资格及股权的继承,事先做个明确的约定;或者是提前准备好接班人,做好企业管理权和财产权的交接,不论是培养自己子女,还是培养高管或从外边找职业经理人空降,只要策略能当,能平衡内部各方利益,并保持企业稳定性,都不失为可行之计,可有效防止争议的发生。

最后,要未雨绸缪,提前确定法律方案。中国的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目前只有一部《继承法》。而在西方国家,关于遗嘱订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除《继承法》之外还有《家庭法》、《财产法》、《税法》等法律。因此,在我国立遗嘱时,更应该考虑得更加明确和全面。

一个合格的富人,应当对自己、对社会有一种责任感,为了防止财富的传承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使亲情磨灭,公司崩溃,最好提前在律师协助下,根据自己财产的情况,作好相应的分配方案,如通过私人财富管理服务、设定遗嘱信托,或者通过律师的协助立好遗嘱,做好公证,指定遗产执行人。平衡好家庭之间、企业之间、家庭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方方面面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将企业做大、做强,还能做得更加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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