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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5
本报记者唐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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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地方企业年金完成移交

讯 记者唐君燕    原有企业年金年底前移交完毕、积极发展年金事业和加强市场管理监督,在日前深圳举办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劳动保障部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年金管理结构传达了2007年企业年金市场的三项任务。

会上,劳动保障部领导对各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市明确一位厅局长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处主要负责落实移交政策,制订移交办法,组织移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资产、帐务等清理,参加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基金监督处参加移交的相关工作,负责对移交工作的监督。

自去年上海“社保案”曝光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便酝酿出台暂定名为“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透露,文件所指需要移交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运营及企业自行办理的存量企业年金。这意味着继2004年辽宁省和2007年初深圳市成功移交年金后,旷日持久的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即将进入全面实施的实质性阶段。

截至去年底,我国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的企业年金规模已经达到900亿元左右。

以往,各地纷纷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下属的事业单位,专门管理企业年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规定企业年金当与政府有关部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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