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修法调研三点共识初成 私募入法将有前提(2)
一位接近全国人大的人士告诉记者,《基金法》修订尚没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目前进行的调研主要是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该人士进一步透露,经过2个月在全国范围内的调研,调研小组形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需要为私募制定法律框架,填补法律空白。通过调研发现目前私募基金在全国各地都已经发展起来了。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四川等地都在如火如荼的操作中,但监管上处于空白。现在的局面是各做各的,规则也各有不同。如果国家立法层面不推进,未来将难以统一管理。
之前,吴晓灵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应该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要给“阳光私募”合法地位,以促进并推动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资本市场,促进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元化。
一些券商人士也希望能够利用此次机会,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写进基金法。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振宁等多数正在运行的阳光化私募基金经理都表示,希望此次《基金法》修订能够使私募基金真正阳光化,明确其合法地位,这将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并改善现阶段鱼龙混杂的混乱局面。
“目前看来,从操作层面来看,调研小组部分人士对于是否在此次立法中解决私募的问题还有分歧。但显然现在是一次解决问题的良机。”该人士称。
其次,如果将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到《基金法》修订的立法工作中,那么立法框架将尊重各部委目前出台的私募基金规则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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