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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修法调研三点共识初成 私募入法将有前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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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赵娟 程志云 方迎定

 

 

目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部委都对私募基金进行了相应的试点,也都制定了对各自私募机构建立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基金法》修订稿仅对私募基金做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具体管理仍由相关监管部门操办,这样立法与各个部门之间就不存在直接冲突。”该人士透露。

第三,在这一轮股市暴跌中,公募基金暴露出分红机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不少体制问题,而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旦进入人大的立法规划后,《基金法》修改将会有序推进。”接近人大的人士表示。

当务之急

实际上更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公募基金面临的体制问题。

参与调研的公募基金人士透露,目前提出较一致的议题即公募基金的激励机制问题。近两年来,公募基金经理大批流失使得这一问题被重点提出。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即提出建议,应该给予基金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股权激励,核心管理团队包括投资、研究、销售团队的核心成员。

与“激励机制”密切相连的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及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是根据《基金法》规定,目前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无法参与基金公司的发起设立。

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莫泰山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可以探讨基金业更多的资本组织形式,比如是否可以考虑设立合伙制的基金公司,进一步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将优秀的人才留在公募基金行业。

公募基金目前遇到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暴露。目前刚刚获批的ETF联接基金等创新产品其实就与现行《基金法》存在冲突,现行法律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李振宁还建议,应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目前以公募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理念的单一导致其投资行为的同化,而他们在市场上的份额越来越大,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应当从合同、制度等层面限制公募基金的投机、短炒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目前讨论较多的问题还包括:对基金分红问题引发的基金合同条款的重新规范;拟突破现行《基金法》第59条中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股票这一条款的规定;以及基金认购中的风险提示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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