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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民间维权升级 基金天价诉讼追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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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2009-12-03
赵娟 宋飞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认为,此次仲裁中,申请人对自己的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或理由都属于效力待定的事项,本身存在争议。国浩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多家基金提供法律咨询。

宣伟华指出,在仲裁申请中,张远忠的“追偿”经过一系列法律上的演绎,实际上包含了11个内容完全不同的法律命题,且均为效力待定的法律命题,并且引用了多项法律,且各法律面向不同的主体,其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空洞的说教上,基本没有可执行性。

有律师建议,“如果基金公司认为声誉受到损失,可以召集专家进行论证,这是实际操作中常会出现的一种形式。”

基金公司多数对张远忠并没好感。有媒体质疑其“作秀还是维权”:“在张远忠身上,有着大多数维权律师的共性:能熟练地借用各媒体的话语权。”

张远忠对此直言:“如果每个人都提出一个问题,供国人深思,客观上促进某种进步,我希望全民炒作、全民作秀。”

在关注唐建“老鼠仓”案之前,张远忠对基金的实质研究并不多,主要是1997年的一篇论文。此后他是否也会退出这一战场不得而知,但也许就像不只有一个“宋一欣”、“严义明”,基金业的维权律师还会再出现。

争议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称,基金公司也是最不希望发生“老鼠仓”行为的一方,但无论如何监管,重金之下总有“勇夫”,而一旦发生“老鼠仓”,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这个标签也许是永远也摘不掉的,对品牌的巨大伤害是很难衡量的。

从“老鼠仓”被查出,各基金公司多处于诚惶诚恐中,“料理后事”均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目前,发生“老鼠仓”的基金公司数量已经有5家,并没有一家以公司的名义向投资人公开道歉。从道义上看,这让公众对基金公司的做法存在不满。

张远忠也认为,自己的胜利除了学术讨论外,主要在道义上。

宣伟华指出,从目前的法律和合同规定看,基金管理人也就是基金公司对“老鼠仓”的责任主要在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管的失职上。

“老鼠仓”出现后相关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对实施行为的个人进行重判,其次是行政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行使监管权,情节严重的、负有管理义务的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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