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窦丛生 非法融券第一案“结而不终”(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张勇 在融资融券业务即将正式启动之际,中国非法融券第一案却在“结而不终”中告一段落。
时至今日,职业投资者余银增还在为十年前一次上千万元的融券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而奔波。
融资融券业务此前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甚至被认定为非法。然而,几乎每一个拥有一定资金量的老股民都知道,“灰色地带”的融资融券在很长时间里都半明半暗地存在着。
不过,未被纳入监管视线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非法融资融券行为很容易引发纠纷,而余银增就是因此陷入了与原天和证券杭州青春坊营业部无休止的官非之中。有法律界人士甚至指出,该纠纷无论从金额、时间跨度抑或是鲜有程度而言,都无疑是中国非法融券第一案。
虽然2009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者之间的纠纷作出了最后一次判决,但由此所延伸而来的“倒卖股票”、“资产侵占”等一系列悬疑还未有最终说法。
而目前让证券业人士关注的,则是此案对于即将启动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借鉴意义。
第一案
2004年11月4日,原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天和证券”)诉余银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后,这场旷日持久的被业界称为中国非法融券第一案的官司拉开了序幕(详情请见本报2008年8月4日第379期《券营业部“原罪”调查》)。
虽然原天和证券是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余银增,但余认为其与原天和证券之间实际上是融券关系,而对关系的认定对于此后的责任判断有着关键的作用。
2000年,在原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庆春路营业部(下称“庆春营业部”)开户投资股票的“大户”余银增为实现“做空”目的,向营业部负责人提出融券的想法,而本来应该无券可借的营业部为提高交易量和收益,终于“另辟蹊径”地为余银增提供了融券。
按照(2006)浙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2000年12月21日及2001年7月10日,原天和证券分别两次向余银增账户转入500万元市值的股票,而余则在2001年3月20日、2002年1月7日和2002年12月31日向原天和证券出具合计1900万元借条。
实际上,双方表面上的融券行为在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都得到了印证,也都一致认定为无效行为。然而,本该是一起简单的纠纷,却为何几经波折。
浙江省高院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本报,问题的“纠结”是对双方关系的最终认定及责任判定,各级法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别。这也就是“中国融券第一案”会耗时五年,历经初审、上诉、终审、申诉、抗诉、再审,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多级法律机关都参与到其中的原因。
据了解,在融券行为发生之后,庆春营业部曾直接在余银增账户上抛售股票并划走钱款以充抵融券,但这让余难以接受,而在五年多的审理中,这些问题也一直未有明确说法。
至于纠纷的另一方,庆春营业部也在这些年间易主,随着营业部的变更,当时的负责人早已卸任,甚至许多原始凭证也无从查找,使关系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据了解,庆春营业部在2002年8月20日随着天和证券的成立而更名为天和证券青春坊营业部,2006年12月25日,由于财通证券对天和证券的收购,该营业部再度更名为财通证券庆春路营业部。
2009年7月,浙江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这是余银增由于对此前判决不服而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之后,该案司法程序的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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