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熊猫问题乳品今日一审判决
实习记者 梁辰 今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熊猫乳品”涉毒案3名被告人陈德华、洪旗德、王岳超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3到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到40万元。
根据判决,原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原熊猫乳品公司总经理洪旗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原熊猫乳品公司副总经理陈德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悉,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将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3名被告人为减少公司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共同决定将其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已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法院认为,本案系发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3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从重处罚。在量刑时亦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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