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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对中国轮胎征“双重税”不合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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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林俐

记者 林俐  历时一年多后,一家中国轮胎企业诉讼美国商务部计划对其征收“双重税”的案件,于9月18日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为“不合理”。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兴茂)于08年9月9日起诉美国商务部对其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并计划向其征收29.93%反倾销税和14%反补贴,公司认为这等于征收“双重税”。 

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司法文件显示,法院认为既然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是“非市场化经济”,而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那么,如果又同时征收针对“市场经济体”设的反补贴税,将很有可能导致税率的重复计算。 

因此,法院建议美国商务部只可以二者选一,“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和程序”。 

裁判公布后,中国商务部表示欢迎,认为这标志着中国企业反对美贸易保护主义、争取公平待遇上取得突破。替中方企业辩护的律师Daniel Porter也称此裁定为“中方的重大胜利”。

然而,有关案件还远未完结。美国商务部可以在90天内对该案重新做出裁决,并提交法院审查。该判决也还需美国商务部采取行动加以执行,美国商务部亦可能上诉至二审法院。 

争议“两栖”经济体

整个案件中,中国经济体的定位是一个关键问题。 

美国长期以来把中国定位为“非市场化经济体”,即中央政府高度干预经济活动,美国认为这么一来,很难从经济活动中分辨出政府参与或给与补贴的行为,因此,反倾销税是专门为这类型的国家而设。 

而反补贴税则是向“市场化经济体”征收,因为美国认为,市场化国家有透明的补贴政策,可以明确的计算企业因补贴而带来的优势。 

按以上的逻辑来说,美国如果认定中国是“非市场化经济”,那就只能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在07年间,美国政府却同时要向中国征收以上为两种不同经济体而设的税收;原因是,美国认为今日的中国有“双重性格”——既有一定程度的活跃民营和市场经济,又有高度的政府干预。 

因此,基于以上对中国经济体的解读,美国认为完全可以向中国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然而,中方则认为,这样的决定是“就中国企业‘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实施了双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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