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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对中国轮胎征“双重税”不合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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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林俐

9月18日,美国法院认为,美国不是不可以对中国征收那个为市场经济体而设的反补贴税,但是必须出台附加政策,对该税率的计算过程和程序作出细则解释,必须避免双重征税。要不然,美国应该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该项税种。 

裁定公布后,中国商务部在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中方一贯认为,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不符合世贸组织和美国内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对中国企业的不公平待遇,损害了中国企业正当的出口利益。 

同时,商务部负责人表示,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将密切关注此案进程,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司法诉讼争取获得公正待遇。同时,中方敦促美国调查机关遵循法院判决,纠正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案件始末

“双重税”案件可追溯到07年6月份。当时数家美国轮胎企业、橡胶产业协会和职工会等,上书美国机关,要求调查对从中国进口的非公路用轮胎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 

随后,美国商务部挑选了三家中国轮胎企业展开调查——分别是河北兴茂(Starbright), 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TUTRIC)和贵州轮胎(Guizhou Tyre Co., Ltd)。 

08年9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中国进口的非公路轮胎存有不公平竞争,并有损美国商家利益。按美国商务部提供的计算公式,将对上述三家中国企业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不同的公司,税率有别,合并两税后从7.70% 至43.93不等。 

河北兴茂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挑战上述决定。然而在初期,屡屡遭受挫败。08年11月份,美国法院驳回其希望暂时阻止美国当局征收双税的申请;09年2月份,美国法院则驳回中国商务部试图插手案件的申请。近日裁定的这起案件,是于09年1月份被法院接受受理的。 

虽然最新的美国法院裁定似乎有利于中方,但是辩护方,即美国商务部还有上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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