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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空中生活(2)

  
作者:王毕强
发布日期: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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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使如黄勇和那些大律师也不能回答所有的问题,因为没有人知道答案。比如:在《反垄断法》13条中,对垄断协议中有一个兜底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些其他垄断协议到底是指什么;在并购审查中最重要的标准营业额怎么计算,哪些是需要计算在内的;控制权的标准等,这些都还留有悬念。

黄勇接触的那些外企都希望提高 《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希望中国在未来出台的细则和执法中,能使法律所规定的条文更加细化和明确。他们认为,这样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更清晰的示范作用。

黄勇发现不光是企业,律师们也对《反垄断法》有很多的疑惑。欧美各国已经有了各自的比较完善和详细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企业垄断行为的惩罚措施大多比较严格。因此,大型外企会重视中国的《反垄断法》,也会担心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他们最关注这部法律对他们商业行为的影响。黄勇说,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前,这些外企更关心法律出台的背景、其价值取向与西方有什么不同等原则性问题。但是现在,成立合资企业究竟是涉及到并购还是垄断协议;他们在中国的商业习惯是不是需要改变,包括经销的模式和条款等等,会被更多地问及。

一些国内私营企业也在近期开始主动联系律师,询问他们心中的疑问。李达表示,这些国内私企尽管规模无法与垄断国企相比,但他们大多是在某个区域或是行业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这些私企大多关心《反垄断法》当中所指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范围,是全国的,还是区域的;他们的日常经营活动,比如价格策略和合同规章,是否也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等问题。

在这些不安的人群中,少了中国大型国企的身影,特别是那些经常被提到的所谓垄断国企。一些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表示,还没有哪个大型国企向他们咨询《反垄断法》的问题。

一些业内人士称,这多半要源于《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韩亮表示,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前,他们的业务主要都是并购中的反垄断业务,在法律通过之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业务开始逐渐增加。

一些公司会问签订独家销售合同是不是会有问题。韩亮说,他会给企业做内部合规的审查,给企业高管和营销人员做反垄断培训,告诉他们在参加行业协会的时候,应该讨论哪些问题,不应该讨论哪些问题。在与竞争对手接触的时候,不应该讨论价格、产量等敏感的商业信息等。

但韩亮也有很多的问题无法回答,他感到,《反垄断法》的很多细节问题,需要以后的细则和规章加以解释。

现在,企业、律师和专家都在等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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