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儿童背后的悲哀(2)
刘金松
2011-03-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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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这些所谓的杂技老板将孩子变成了赚钱的工具,甚至还对孩子进行虐待。那么这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判定的?

刘金松:就目前来看,能涉及到关于儿童乞讨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还有《刑法》中也有一条是涉及到这块。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要对这些“老板”(组织儿童乞讨的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话,可能非常难取证,因为它这个要求的非常严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的力度是非常弱的,因为行政处罚的措施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很多“老板”本身就没有营业执照,都是非法的。那么最严重的处罚也只是罚款和行政拘留,也就是说目前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大。所以今年在两会上,也有一些代表要提出来,要加大惩处力度,对这些“老板”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在强迫儿童乞讨卖艺现象的背后,隐藏的是执法的缺位与社会保障的不健全。那么您认为,政府应该如何做,才能减少甚至是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刘金松:首先应该是加大对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力度。从我们采访中了解到,在这六户比较贫困的家庭中,只有两户享受到农村的低保,农村低保一个月大概是40到60块钱,根据他的贫困程度补贴的幅度不等。这六个家庭虽然都比较贫困,但是有的家庭没有享受到低保。目前保障的覆盖范围还是比较窄的,一个村里面一般只有五到十户能够享受到农村的低保,但是实际的贫困人口可能不止这么多。

还有一块就是农村医疗保险。就像我们刚才讲的,有一个孩子父母常年生病,他享受不到医疗救助。因为农村的大病救助有一定的限额,报销的比例也是有限的。所以整个来说,对农村的救助的力度还是比较弱。

执法这块也存在缺位的情况。可能很多地方政府意识不到这种问题,只要儿童外出乞讨中不存在拐骗、拐卖、残害儿童,地方政府就不闻不问。比如有一个孩子跟随“老板”外出表演期间走失了。孩子走丢之后,去当地报案,去了很多次,当地都没有立案,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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