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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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有退路者”为理由的农民工歧视:南非的前车之鉴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 “回乡种田”作为 “退路”,并以此为前提来设计制度和政策,那还会有强化对农民工歧视的可能。事实上,年前这一波农民工失业过程就显得相当没有规则:很多倒闭的工厂只是事实上“关门停工”而并未经过破产停业的相关程序,一些厂商更是突然“失踪”,工人没有得到被解雇的事先通知,没有缓冲期,没有遣散费,甚至有的欠薪都未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也不起作用,使得到处排起了“退保”的长队……而虽然很少人明说,实际上把农民工看成 “有退路者”确实是一些人对失业农民工的善后工作漫不经心的重要心理原因。我就曾听到一位官员宣称:农民工用不着遣散费,“他们可以回去种田,他们反正是有‘退路’的”。还有一位学者,甚至把这当成是我国比西方国家更能经得起经济危机冲击的 “成功经验”,而且这个“成功经验”更证明我们千万不能把地权交给农民,这真可以说是“低人权优势”的危机版了。
的确,与发达国家“难以对付的”工人相比,我国的农民工平时就是“候鸟”、“两栖人”或姚洋所说的“流动工人”,碰到危机让他们“流动”回去就是了。但这真的可持续下去,成为我们可以炫耀的一种反危机“优势“吗?
关于这方面,我们可以看看南非这个前车之鉴:南非土地制度中一直存在英国传统的私有制与布尔传统的国有制的冲突。19世纪英国占领开普殖民地后曾一度试图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允许黑人购买和拥有土地。这一举措惹恼了布尔人。为安抚布尔人,英国妥协了,后来南非实行的仍然主要是布尔人制度。1894年的格伦格雷法规定,黑人实行部落传统下的份地制,在主要的好地都被白人国家圈走的情况下,该法伪善地在余下的黑人地区实行“平均地权”,规定部落必须保证黑人家庭拥有份地,但每份不超过10英亩,一家不能拥有多份,份地不能买卖。1913年、1936年南非又两次通过土地法,最后形成了一种“二元土地制度”:在“最终实现白人国家所有”的框架下,一方面白人社会内部基本上按英国传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上的私有地权制度,另一方面对黑人却强化了部落集体下的家庭 “份地”平均使用制,不仅禁止黑白间的土地交易,在黑人内部也只承认部落土地所有制,不承认私有制,“限制个人对土地的权利”,“限制个人土著土地拥有量”。但对这些黑人部落区保有的土地,国家仍可以随意征用来搞开发。这种土地制度中的“二元结构”给南非白人当局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当局得以用部落身份束缚黑人,即便黑人长期在城里打工,也得不到市民的权利,同时又以黑人都在其部落内拥有份地为理由,把所谓保障的责任推卸给黑人部落,否认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责任。
于是南非便形成了这样的 “优势”:经济繁荣时让“流动工人”(黑人劳工在南非的官方称呼)进城卖苦力,一旦遇到萧条就把他们视为城里 “多余的人”,竭力把他们赶回家(所谓“黑人家园”)靠狭小的部落份地生活,以此一次次地把危机的打击转嫁到他们身上。南非官方把这种“流动劳工”加“黑人家园部落所有制”的设计自诩为“有序的城市化”,并大肆挖苦美国让黑人进城安家形成大片贫民区是一种“无序”的“失败”政策。另一方面,白人国家以防止“黑人无地”为由,伪善地维持黑人部落集体所有制,但国家却可以凌驾于“集体”之上,利用不承认黑人土地私有权的方便,任意廉价征地,把黑人从一块又一块的故土赶走。因此,南非一方面从来不存在所谓黑人内部“土地私有自由买卖”造成“土地兼并”的问题,但白人国家“兼并”黑人土地的问题却比任何“土地私有制”国家都严重。用法国记者波尔-理查德的话说:南非黑人就这样成了“‘有序城市化’政策的牺牲品”。
但是,这种歧视在黑人的抗争下终于走到了尽头。而由于黑人劳工在种族隔离时期长期“低自由也无福利”积累的欠账太多,南非在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一度面临非常严峻的都市治理问题。
但愿我们不要走到那一步。
以农民权利和政府责任来安排农民工“退路”
温铁军先生最近提出:以亦农亦工的兼业方式没有“效率”为由来强制推行“规模经营”是行不通的。我们一方面要让农民自由地进城打工,另一方面也要保证他们能够自由地返乡务农。这个观点我是完全赞成的。
但是他因此提出的土地政策却与一些主张“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人很类似:他担心农民会卖地,而那些人担心农民抵制圈地,以此理由,温先生和他们都反对地权归农户。如前所述,这就是尺蠖效应的一种典型表现。要跳出这种怪圈而真正做到农民可以 “自由地返乡务农”,我以为就是要让后一些人的担心成为现实:农民有了地权,圈地就困难多了,农民工返乡务农的“自由”不就大了吗?而如果所谓“自由返乡”是以事先禁止他们处置土地(同时却不阻止圈地)为前提,那不是先就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了吗?马克思曾经说过:近代无产阶级是没有保障的,而中世纪的农奴是有保障的。他这就是指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因此没有“失业”问题而言。但是马克思当然不会真的认为中世纪的农奴比后来的工人更值得羡慕。现在发达国家的工人当然不再是没有保障,而是拥有我们难以企及的福利保障了。但与中世纪相反,这不是用牺牲工人的权利,而是由政府承担了服务责任来实现的。
实际上,禁止地权归农户与农民的“退路”有多少关系呢?且不说如前所述,2007年时“回流”农民真正回来种田的就不过十分之一 (15.6%中的1.6%),只说如今政策也允许“使用权流转”,很多农民工已经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了,与所谓“私有制”下的卖地区别只有两点:一是这种“模糊产权、促进流转”特别容易引起纠纷,事实上去冬以来因农民工回乡导致的土地纠纷已经明显增加。二是通常认为“使用权流转”不能卖断,原承包人有回赎之权。这实际上类似于传统时代可回赎的土地出典。因此所谓“不搞私有制”的实际意义就是土地“可典不可卖”。但是,真正有权势的人拿走了你的土地,你想要回来实际上很难。而土地市场上“典价”总是大大低于“卖价”,因此“可典不可卖”其实是大大降低了农民手中土地的变现价值。在过去所谓的土地私有制时代,没有受到禁止卖地的农民也知道珍惜自家的土地,一般也都是尽量出租出典而不轻易“绝卖”的,许多地方“田面”的流转量往往大大超过“田底”。但一旦遇到真正急需变现时,他们就可以卖出很高的地价。如今的 “可典不可卖”惟一的功用其实就是使这种应急变现能力成为不可能、农民“流转”了自己的土地只能获得微不足道的 “典价”。这到底是“保障”了农民呢,还是损害了农民?
曹锦清先生最近说:土地承包制未必就是永恒的,未来“随着中国经济与财政持续增长,国家有能力将农民的社会保障彻底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并成为国家对农民承担的义务”,那时就可以搞“土地私有化”了。但是现在绝对不能搞。我想,他知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如果国家真能“对农民承担义务”了,它禁止农民卖地(即不搞“土地私有化”)倒还有几分理由。但假如像他说的,现在一旦有难,国家还不能“对农民承担义务”,却又要禁止农民“卖地救命”,那农民还怎么生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走出“负福利”困境
我认为,真正要讲保证失业农民工的“退路”,那就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保障农民地权、制止“圈地运动”(而不是相反地 “只许官圈,不许民卖”)来保障农民可以“自由地返乡务农”;另一方面,为失业但未返乡的在城“待业”农民工提供基本保障。由于我上面提到的那些事实,后一方面应该更为重要,而且今后会越来越重要。无论如何,那种南非式的“流动工人”制度的“反危机优势”并不值得夸耀,也很难指望它可以长期持续。我们不能永远以农民工“失业了就回去种田”为假设来制定政策,“正常的”失业保险和待业期居住问题应当进入我们的议事日程了。
事实上,当前在中国国家“汲取能力”已经以数倍于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增速急剧膨胀了15年 (从1994年分税制算起)之后,已经不能说它还没有能力“对农民承担义务”了。尤其是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这些年也有了一些安排。各地都有了一些“三方统筹”账户的规定。但是,我们如今的一些制度缺陷却使这些安排往往变形、扭曲,甚至变成我过去指出过的那种“负福利”困境。这次农民工失业潮出现后发生的返乡农民工退保现象就是一个典型体现。
本来社保账户在农民工正常就业、拥有正常工资收入时并不体现保障功能,这一功能应该在他们失业时体现出来。但是现在却相反:由于农民工社保账户不能异地接续,他们在业时号称是有“保障”的,一旦失业反倒没了“保障”,如果不取出自己被强制储蓄了的那部分工资扣除,就等于额外遭到损失。而事实上即便他们退保,也只能取回自己的工资扣除,国家财政出的部分、尤其是企业为自己出的那部分都取不出来,而被留在当地社保基金之中,这等于是用农民工、而且是失业农民工的钱来给“城里人”增加福利基金。有人分析说,这正是一些地方政府乐于保留这种明显的制度缺陷的利益动机。而这不是典型的“劫贫济富”、“取弱补强”、典型的“负福利”吗?应该说,既然可以建立这样的统筹账户,就不能说没有财政能力了,仅仅解决“接续”问题并不需要增加投入,这就看你是不是真想为农民工建立 “退路”了。
再者,我们的农民工如今在既没有廉租房又不断“清理城中村”、摧毁“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很难有自己的住所,他们大部分住的是自己打工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工棚,这不但使他们无法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且也削弱了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因为一离开企业就无处安身,他们事实上无法“待价而沽”、“择木而栖”,而只能在接受任何条件留在企业里和离城返乡二者间作出选择。而今天在失了业又不愿或不能返乡的“待业”农民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在居住方面给他们在城里也留条 “退路”呢?
总之,对于农民工的“退路”问题,也许由于“国情”所限,人们还无法要求过高,但至少,如果国家不能对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起码不要在危机时期进一步取消他们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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