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管制不能消通货膨胀(2)
今天我们简要讨论几种商品的价格管制及其效果。第一个是电力。电是非常基础的商品,生产生活都离不开。但是电的矛盾有多年了,主要在定价机制方面,发电用煤的价格已经放开,但电价还由政府管制。市场煤价一直在变,可是政府决定的电价就远不能灵敏反映市场供求。2004年国家发改委有一个煤电价格联动方案,规定如果市场电煤的价格上升超过5%,其中30%由发电公司自己消化,70%由国家调高电价来补。但是这个方案一直没有执行,使这几年煤电之间的矛盾年年都成为一个大问题。
2007年以来的情况是电煤的价格大幅上升。比如浙江绍兴的电煤要820元/吨,广州更高达1000元/吨。在这种情况下维持电价不变,发电就没有积极性,政府把发电作为政治任务来部署,问题是可以坚持多久?煤与电的矛盾早就存在,本来也要解决,无奈通胀一来,为了抑制物价上涨,政府更不敢同意提电价,这势必使电的供不应求更加严重。
煤价固然是市场供求决定的,但其中也存在非价格管制的影响。年前我在山西听到反映,随着矿难的升级,关闭小煤矿的行动也在升级。过去已经把10万吨以下的煤矿都关了,后来关20万吨以下的。去年洪洞煤矿特大矿难导致105人遇难,结果要求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矿难当然必须坚决治理,许多小煤矿的安全设施差,出事故的风险高,所以关闭也是一项重要政策。但是事情有另外一面,中小煤矿对煤炭供给量在边际上的影响很大。30万吨以下的煤矿中,也有安全设施达到标准、在过去各类检查中也办齐了许可证明的。一道命令说关就关了,也许安全风险减小了,当对生产的影响就过大。这里不讨论矿难治理政策,只是说明,煤价虽然是市场形成的,但其中也有类似价格下限管制的影响,其效果是把煤价顶起来的。
第二是粮食。迄今为止,全国市场粮价上涨的幅度较低,差不多是所有农产品中价格涨幅最低的。2008年1月份的价格指数,肉禽升41.2%,猪肉升58.8%,鲜菜升13.7%,粮食只升5.7%。粮价涨幅最低,是因为连年粮食丰收,粮库充裕,而从去年下半年后,国家粮库向市场大量拍卖粮食,压住了市场粮价的上升。这当然很重要,因为粮价的影响大,如果粮价像猪肉那样涨,对整个CPI的冲击就更大了。
但是,这样的粮价态势,对未来粮食生产也有某种不利的影响。因为政府靠大手拍卖库存,与对粮价实行上限价格管制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政府对待别的农产品如食用油、猪肉等,并没有使用同等的调控手段。反映到市场相对价格上,就是粮价上升偏慢,成为一个“低谷”。这对来年的粮食生产,就不是刺激增产,而是减少生产的信号。加上政府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品如化肥、农药,也不能靠卖库存压价,所以这些投入品价格涨得远比粮价凶。南方下雪的时候,我们在浙江衢州访问1000亩规模的种粮大户,前几年他们一亩地的净利达300-400元,去年就减到100元以内。这预示2008年继续增产粮食的经济诱因不足。
更重要的是,考虑粮食问题不仅要考虑生产,还要考虑一旦农民的通胀预期起来以后,就是多生产了粮食,也不愿意多卖。农民通过惜售来对付通胀,因为晚一点卖,预期的价格还要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就成为农民反通胀的手段。不可看轻了,每家农民少卖几袋、多存几袋粮食,加到一起对全国市场的影响就不得了。
以上提到的电力和粮食,直接间接都是上限价格管制,就是政府不准卖得贵,效果是抑制生产,减少生产和供给的意愿。同时,经济生活里还有实施下限价格管制——就是不许东西卖得便宜——的情况。这里分析的第三个例子是劳力,因为已经开始出现不许劳力市价过低的管制倾向。
大家知道,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开放竞争的。不过,也已经有了最低工资的管制。就是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规定了人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分析说,只要规定的最低工资与市场供求决定的水准间相差不远,“最低工资”对劳动力供需的影响就不那么大,因为政府管制的价格靠近市价水平,没有严重偏离,等于为劳力市场提供了一个标准合同。有时候劳务的供需双方,要发现合适的价格也很麻烦,干脆照最低工资起薪,还节约了一些交易费用。这是前几年很多地方的情况。
但是通胀指数上涨、特别是对工人生活影响极大的食品价格飞涨之后,新问题就出现了。有的地方最低工资的调整跟不上物价的变化,企业如果还是按过去规定的最低薪水付薪水,工人就不干,因为他们的收入赶不上食品这类“打工成本”的上涨幅度,这时“最低工资”就变成了劳务的上限价格管制,有打击劳动供给的效果。另外一些地方,大幅提升最低工资来应对通胀压力,试图在通胀条件下维持下限价格管制。还有一些地方,已经提出要把通胀指数与最低工资挂钩,也就是对最低工资作通胀指数化的处理,使之可以自动反映通胀的变化。这后两种情况,相当于对劳务实行下限价管,有造成供大于求的效果,值得认真观察。
当下反应比较强烈的,是国家对劳力市场的非价格管制,特别是从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最近差不多家家都在谈,且受影响的还不单单是“企业”,还包括所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法案涉及的面很宽,需要专门讨论。这里只讨论它与通胀形势的关联。以最近了解的一个情况为例,港口一周七天都有船来,所以每天、包括周六和周日,都需要人工装卸。如果法例规定凡假日工作一定要加薪,那装卸的人工成本就高了。这样法定的条款,虽不是直接定价,但等于是一种非价格管制,人为提升人工成本。而强化就业保障以及对劳动合同的法定干预,也有类似效果。
舆论容易认为,通过法律干预人为提升劳动报酬的办法,对工人有利。但是仔细分析,对劳动关系的价格和非价格干预,除了有利于劳动者的一面,也还有不利的一面。因为劳动者固然可以依法提升劳动收入、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就业保障,但由于这些立法限制相当于一种价格下限管制,它在提升人工价格的同时,也有减少对劳力需求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就业空间因此减少。这两面并存的正负效果,究竟孰轻孰重,要看具体环境。我国的情况是,虽然出现了局部地区“民工荒”,但每年新增就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有报道说去年毕业的500万大学生,尚有100万还没找到工作。今年从“用人单位”的态度看,招工会更犹豫。本来,日趋激烈的产业重组、升级和调整,势必带来相当规模劳力的转岗和下岗。在这种情况下,在有岗位工人的利益提升与不得就业之门而入的工人利益之间,要有更谨慎的平衡考虑。从南方的情况看,因为市场变动带来的就业压力已经很大,加上新法规对就业量可能的影响,2008年增加就业的形势非常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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