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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减轻限售股抛压(3)

    
作者:马尧 姜雪涛 胡为敏
发布日期:2007-05-14

考虑放松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要求;同时,可考虑不对募集资金的投向以及募集资金的账户特性予以要求。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老股东对股票流通价格的意愿,给予发行价格更多的灵活性,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定价基准的问题,其定价可以参照增发的方式确定;而锁定期可以考虑适当放松,或不予设置。

  四是发行认股权证。目前市场上交易的权证有两类,一类是股改时送出的上市公司权证;第二类是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时分离交易的权证。目前券商可对市场上已有的权证进行创设。

  发行认股权证的基本操作方式可以为:由券商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结合老股东意愿转让的股票数量、转让的时间以及市场的估值情况,为其设计数量匹配、期限匹配、价格结构合理的认股权证,出售给投资者。出售权证获得的资金归限售股股东所有。投资者到期行权,即完成限售股份的转让。若投资者到期放弃行权,则券商采取存量发行的方式继续帮助老股东转让解禁限售股;或券商直接将限售股接手,进行相应的操作。也可由券商直接投资持有解禁限售股,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备兑权证。

  发行认股权证方式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发行权证的审批。由于市场上还没有单独的权证发行法规,需要对权证发行给出明确的发行指引和相关要求。如果由券商直接投资持有该类股票并发行认股权证,则需解决券商持股比例限制的问题。

  (二)大宗交易

  整体上来说,以大宗交易形式转让限售股,参与双方借助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协助,可以使交易更有效率,有助于减轻大非或小非减持过程中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于卖方的原非流通股东而言,由投资和研究实力更强、销售渠道更完善、客户资源更丰富的专业机构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承接股权,同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直接向交易对手出售,更利于实现大规模股票减持中的保值增值。而对于买方的投资机构来说,利用大宗交易直接与原非流通股建立联系,可以便利的大规模投资上市公司,有助于实现其长期投资或并购目的。但目前的大宗交易市场成交清淡,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善:

  交易模式:T+1交易模式下大宗交易的参与方须隔夜持有转让,增加了风险,可考虑允许大宗交易参与方,尤其是创新类资格券商等机构进行T+0回转交易,同时适当延长交易时间,这也有助于活跃市场。

  交易价格:按现有规定,大宗交易的价格不能超过交易当天竞价交易的涨跌幅价格区间,鉴于大宗交易不计入当日指数和行情,建议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例如,前日收盘价或前一段时间均价±20%),这种灵活性有利于交易双方在更宽的交易区间内寻找交易对手,有助于合理定价、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时间成本。

  超出持股比例限制后,公告期内不得继续转让:根据《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鉴于大宗交易超过这一比例限制的可能较大,暂停买卖股票的规定会拖长交易时间,降低效率,建议对于限售股转让,只要及时公告,可以持续交易。

  收费:在收费方面,大宗交易现有收费标准已经比竞价交易经手费率有所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但考虑到大宗交易的规模特点,可对一定规模之上的交易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

  证券公司持股比例限制: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券商作为交易中介的短期持有,建议在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基础上放宽或者豁免比例限制。(马尧 姜雪涛 胡为敏  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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