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转型发展问题
内容提要: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曾有效地支撑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辉煌。但是,由于内部条件和发展环境的重大变化,近年来,乡镇企业已成为过渡时期的过渡现象,对乡镇企业地位作用的评价必须与时俱进,乡镇企业亟待更名;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转型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乡镇企业在推动城乡改革、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先导作用。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不仅开拓了农民增收就业的渠道,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增加;还带动了农村企业家阶层的崛起和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展模式的转变。但是,近年来,对乡镇企业发展的怀疑情绪迅速蔓延,乡镇企业的政策地位不断下降,甚至乡镇企业的管理机构也被大量撤并,乡镇企业已经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空前艰难的发展时期。面对乡镇企业外部环境和发展阶段的重大变化,重新审视乡镇企业的发展定位,从战略高度重视其转型发展问题,越来越成为时代的要求。
一、乡镇企业是个过渡时期的过渡现象
乡镇企业是特定体制背景的产物。许多专家将乡镇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归结为城乡二元结构,并据此断言:在我国,既然短期内难以根本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乡镇企业就有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进一步推敲。城乡二元结构是乡镇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却并非充分条件。仅仅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乡镇企业还未必能够形成和发展。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世界上那么多发展中国家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但却只有我国出现了乡镇企业。
对于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界有不同的解释。混淆不同类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并据此讨论乡镇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有可能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城乡二元结构作为乡镇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主要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而是政策和体制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所谓经济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即以现代工业为主导的城市经济和以传统农业为主导的农村经济。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共有的。所谓政策和体制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泛泛地说是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宏观政策和体制;但更为准确地说,是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有所松动、但尚未受到根本动摇,城乡之间的资源、要素和产权流动仍然面临重重限制,国有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参与度较高且主要居于城市、主要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背景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实行部分控制,并通过对主要资源、要素的计划配置,甚至在部分领域对非国有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实行对国有企业发展的重点倾斜和优先支持。只有这种政策和体制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才是乡镇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充分条件。为什么说乡镇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割背景下,广大农民为分享工业化的成果,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和计划外空间所进行的制度创新?为什么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乡镇企业逐步迎来了大发展的春天?为什么说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在以国家为主导的城市工业化之外,又开辟出了一条以农民或农村集体为主体的农村工业化道路?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都与此相关。
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党和政府明确提出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着手解决宏观政策中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问题,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特别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受到根本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已经逐步成为影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城乡之间资源、要素和产权流动的体制障碍,开始得到明显消除。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民营化改革已经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国有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参与度已经大为下降,不同类型经济平等发展、共同发展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因此,从发展环境来看,乡镇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已经逐步消失。
与此同时,第一,随着乡镇企业经营领域的拓展,传统意义上的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的乡镇企业,其经营领域已不再局限于农村,越来越多的乡镇企业进入城市后已逐步融入城市。第二,随着城市企业甚至外资在农村投资领域的拓展,农村企业也日益突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的局限。第三,特别是随着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乡镇企业的产权形式和所有制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或者说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农村企业或乡镇企业的主体。第四,由于外部市场环境和内在发展阶段的重大变化,乡镇企业已经进入加快分化重组的新阶段,日益成为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群体,亟需加强分类指导:少数乡镇企业融入现代工业体系的进程不断加快,逐步实现了规模化、现代化和国际化,与城市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多数乡镇企业仍然是经营规模小,产业层次、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低,企业素质、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弱,具有农村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的一般特征。传统的乡镇企业,其内涵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外延包括乡办、村办、联户办和个体企业。从上述4方面可见,传统的乡镇企业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已经囊括不了乡镇企业甚至农村企业发展的实际。
可见,无论是从外部环境来看,还是从内部发展实践来看,乡镇企业都是过渡时期的过渡现象,乡镇企业的名称已经过时。
二、对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地位作用的评价必须与时俱进
乡镇企业是过渡时期的过渡现象,但这是否意味着乡镇企业所对应的那部分企业已经无足轻重呢?对此进行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可能失之武断。有人列举乡镇企业的历史作用,包括对改革开放的历史贡献,甚至搬出特定历史时期领导人对乡镇企业地位作用的评价,来论证乡镇企业今后的作用,证明今后仍应继续重视乡镇企业的发展。细加推敲,这种论证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很难令人信服。道理很简单: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依托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乡镇企业的过去说明不了其未来,历史作用和感恩情节固然美好,但如果局限于此,就难以超越过去,实现发展。由于外部发展环境和自身发展阶段的重大变化,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会发生变化。乡镇企业的部分历史作用已经明显减弱或趋于消失,如乡镇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的机制优势和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先导示范作用。在新的发展环境和发展阶段下,乡镇企业的部分历史作用仍然比较重要,但却已经逐步丧失其独特性,或正以新的面貌出现。如从现实和战略上看,乡镇企业所对应的那部分企业在促进农民增收就业、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县乡财政收入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仍然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载体。
更为重要的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乡镇企业所对应的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农村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还可以发挥新的、重要的独特作用。近年来,尽管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环境已经开始改善,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工外出就业、生存、发展和子女受教育的环境仍难以根本改观,相关歧视性待遇仍严重影响农民工及其家庭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妨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不仅如此,随着农业劳动力异地转移的迅速发展,在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农村经济空心化、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和留守儿童、家庭稳定、社会治安、养老等问题迅速凸显,开始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全面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形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固然有城市和发达地区高收入、多发展机会的拉动作用,也与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足密切相关。尽管从中长期的角度看,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将是不断增强的趋势;但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通过发展农村(中小)企业,来吸收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有利于维护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农村稳定、规避异地转移引发的诸多问题。因此,对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给予足够重视。
可见,乡镇企业的名称已经过时,并不意味着乡镇企业所对应的大部分企业已经无足轻重。恰恰相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乡镇企业所对应的大部分企业仍然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甚至比较独特的重要作用。如果过度迷恋乡镇企业的历史作用,就可能导致对于乡镇企业中的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在新形势下的独特作用视而不见,从而影响对其地位作用的科学评价、对其发展的科学定位。在新的发展阶段和发展形势下,对于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地位作用的评价,必须与时俱进!
三、乡镇企业亟待更名
基于前文分析,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群体,其作为群体的共性特征已经迅速淡化,丧失了作为独特的企业形态的合理性。继续沿用传统的乡镇企业概念,已经越来越难以指导其发展的实际。因此,将乡镇企业更名,有利于加强对其发展过程的分类指导,是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相关企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对于乡镇企业的更名,应该基于乡镇企业高度分化的实际,突出重点,有所取舍,突出其作为群体在内部的同质性和与外部的差异性。据此,我们认为,当前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是比较恰当的。
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企业,旨在强调农村企业与城市企业的差异性,有利于体现“在指导方针、政策措施上注重加强薄弱环节,特别要重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政策精神。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中小企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村中小企业在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全面小康和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二是近年来农村中小企业作为群体的共性特征已经迅速凸显。这种共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作为中小企业的共性特征,如中小企业的弱质性、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二是作为农村中小企业的共性特征,也是农村中小企业区别于一般中小企业的特殊性。但是,无论是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企业,还是农村中小企业,也都面临一些问题。比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许多发达地区的城乡边界已经日益模糊,许多农村企业与城市企业的差异性也不显著,通过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企业,突出农村企业与城市企业的差异性,有无多大实质意义?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中小企业,也涉及到如何科学地认识农村中小企业区别于一般中小企业的特殊性。两种更名方式,还涉及到相关管理体制问题。如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企业,涉及到农业部内部现有的乡镇企业局与产业化办公室、经管司的职能分工问题。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中小企业,涉及到如何协调处理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相关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分工协作问题。权衡利弊和处理相关问题的难易,我们优先建议将乡镇企业更名为农村中小企业,也不反对更名为农村企业。
四、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转型问题
对乡镇企业更名,只是促进相关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其发展政策的转型问题,为促进其转型发展创造条件。当前,我国正处于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并存的关键时期,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乡镇企业发展思路和政策模式,不仅难以促进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还会导致其发展道路越走越窄,甚至会放大传统发展模式下乡镇企业发展所引发的问题与困难。近年来,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迅速凸显,要素成本提高且要素可得性下降,“地荒”、“油荒”、“电荒”、“资金荒”和“民工荒”等问题突出,支撑其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创新力量发育不足等,都与支持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转型滞后密切相关。政策转型的滞后,不仅加剧了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滞后;还导致国家或区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运转,难以有效地惠及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
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导入转型发展的轨道。这种转型发展不仅包括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产品)结构升级;更包括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的转型,借此促进发展过程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促进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大众、改善民生。在全国乃至不同类型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中,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尚面临哪些亟待解决的现实困难和长期问题?如何通过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重新定位和政策导向的阶段性转变,为解决其现行困难和问题,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发挥农村(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创造条件?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甚至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目标和形成机制应该作何调整?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阶段。“十一五”规划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城市群作为推进城市化的主体形态。在此背景下,应该怎样通过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为其更好地承接城市群、大中城市甚至城市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创造条件?怎样更好地解决农村(中小)企业政策地位边缘化和区域政策“一刀切”的问题,加强其发展过程中的分类指导,增进其与大企业或城市中小企业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关系,进而促进城乡和区域发展的协调?
更具体地说,应该怎样通过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转型,健全支持农村(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促进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长方式转变,或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怎样才能促进更多的农村(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甚至成为“隐形冠军”;或促进其成群结网,平稳有序有效地融入现代产业体系?支持农村(中小)企业的政策转型,必然从供求两方面深刻影响到农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那么,如何利用农村(中小)企业政策转型的成果,促进国家或区域层面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更好地惠及农村(中小)企业,实现城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序对接?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加强研究,更好地促进农村(中小)企业的政策转型,为更好地发挥农村(中小)企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创造条件,已经成为促进乡镇企业或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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