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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创新政治协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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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4
杨兴云

未经协商的,政府不实施

朱振中认为,《规程》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其一是细化了两种政治协商方式和十项主要内容。如“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中的“中共广州市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重要文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等是根据需要首次提出来的。

其次是统一了政治协商的五个主要程序。即:制定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五个程序。其中,首次明确市委每年一月底前要制定出协商计划,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每个程序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明确了每个程序与环节的工作、分工和时限等要求。

第三是要求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要求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就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并由市委办公厅牵头,每年组织上述部门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是强调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市委、市政府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程》还首次提出了对需要协商的内容进行协商,将成为相关事项提交决策的先决条件。《规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市委决策、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实施。”

《规程》明确,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情况,特别重要的政治协商成果要列入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政治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纳入督办范围。市委办公厅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反馈办理结果。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规程》在酝酿起草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国外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

例如,对有关政治协商来历的介绍,参与《规程》起草工作的广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王志雄就将其作如下解释:从世界范围来看,政治协商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30年代。当时,英国工人协会向国会提出了《人民宪章》请愿书,提出年满21岁的男子都应该有普选权,选举投票应秘密举行,废除议会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国会每年举行一次改选,平均分配选区。历经几次流血和挫折,宪章运动最终取得了胜利,平民百姓取得了选举平等和参政议政的权利。英国宪章运动的胜利,不仅使英国自此迈出了议会民主的一大步,而且还使世界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建立了能够制订法规与开展政治协商的参众两院,或所谓的“上院”、“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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