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强拆败诉:判决与周折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判北海市政府强行拆除民房违法。这已经是当地法院第三次下达这样的判决书。
2008年11月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北海市政府强行拆除三合口民房违法。而此前,2003年3月,北海市政府拆迁中山路、外沙等民宅后,遭拆迁户起诉被判违法;2007年9月,拆除高德四街100号、149号民房,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违法。
判决下来,拆迁户们期待着补偿金能够提高。同时,被推上被告席的地方政府,亦在试图通过申诉挽回败诉结果。北海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市政府已经向广西高院提出申诉,甚至做好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打算,立志打赢这场官司。
强拆
“六百余腾腾之强士,廿七户颤颤之黎民,吟吼横扫之铁臂,哭绝倒地之门墙,朝别望之眷眷,暮抚残砾一堆,忽然片瓦无存,难忍泣泪如血……”村民宾祖人背下的这段描摹强迁情景的文字,是他已故的父亲宾光梁老人的遗笔。
2007年3月28日,近千名据称是维持秩序的人员包围了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以东的三合口村,由于聚集了大量围观群众,停在村口的推土机在这一天没有派上用场,但村民得到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房子拆定了。
之后的几天内,最后的数十户民房被强行拆除,并伴有激烈冲突,现场很混乱,打了起来,有的还流了血,被送进了医院。
三合口村拆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3年,由于修建北海大道,这个有几百年历史的自然村出现了第一次大面积搬迁,当时并没有多少村民提出异议,拆迁进展较为顺利。
同样是第一次拆迁的经历者,庞伟说:“我在三合口的房子不止一处,两次拆迁都有我的房子,对于第一次拆迁,很多村民都认了,政府修路我们应该支持,不然就是不顾大局。和第一次不同,这次拆迁是因为有开发商要发展房地产,补偿又不合理,我们拒绝搬迁。”
2000年前后,三合口村土地曾被多家房地产商看中,纷纷提出单独或与三合口村合作开发,改造城中村。最终该地块被一个名为光都的房地产公司获得。
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与实际市场价值相差太远,不合理。按照当时给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给出1016元的补偿。而他们的土地位于闹市区,在大型商场“大润发”和“时代广场”之间,属黄金地段。村民吴广渊说:“比照其后位于临近四川路西侧、新世纪大道以北的土地77.97万元/亩的拍卖价格,以最大建筑密度28%计算,平均每平方米也在4181元,这与1016元/平方米的拆迁补偿相距甚远。”
拒绝离开的那些村民一直在当地坚持,直到2007年3月28日的这一次强拆。
争讼
实际上,北海市建委就强行拆迁一事,曾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北海市中院首次对其下达的裁定中获得了支持。
记者在北海市中院当时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中看到:“经本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至此,强拆仍属名正言顺。然而,2007年1月 19日,三合口村户主联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定,并依法驳回北海市建委的强制执行的申请。
两周后,也就是2007年2月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了最终裁定,撤销了该院于2007年1月12日做出的《行政裁定书》,并驳回了北海市建委的强拆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法院下达裁定的同一天,北海市建委以及海城区政府亦同时下达文件,要求继续执行强制拆迁。
在北海市建委和海城区政府联合出具的《通知》中记者看到:“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迁三合口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通知》(北政函(2007)10号),决定依法对三合口村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应自行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将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强制拆迁。”
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的村民再次陷入僵局。
“难道法院的裁决还不算数吗?法院终局裁定撤销了先前的裁定,并且还驳回了市建委强拆的申请。政府的文件可以盖过法院的裁定吗?当时,所有的村民都懵了,不知这样的文件究竟意味着什么?”庞伟说。
在试图联络先后出具两份 《行政裁定书》的审判长凌潮洪时,北海市中院办公室一位苏姓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凌潮洪已不再负责此类案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法院裁定与政府发文僵持一个多月后,北海市原三合口村被强行拆迁。
2007年5月,59户拆迁户将59件行政诉状递交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将北海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在行政诉状中,村民依次列出了政府在强制拆迁前未对拆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及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等共计6个问题。
半年后,海城区法院做出判决,记者看到原告村民李国秀的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李所提出的“被告以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意见不成立,维持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
村民庞伟说,当时他们就已经做好了长期打官司的心理准备,上诉到北海中院。
正如先前的行政裁定一波三折一样,这次的行政判决也出现了变化。在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后,2008年11月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广全等5户村民做出终审判决,判定北海市政府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了海城区人民法院先前的判决。判决书中说,“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请求对本案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行政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北海市政府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表示将继续申诉至广西省高院。果然如此的话,则案子仍没有结束。
体制根源
“再来一次,我们还会走强制拆迁的路子,这不是地方建委能左右的事情,这是体制问题。”北海市建委拆迁办一位负责人说。
北海市建委拆迁办主任陈树安说:“对地方来说,城市的城中村改造必然要涉及到拆迁,但凡涉及拆迁,矛盾就无法避免。因为这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涉及到每个住户的利益,利益分配如何做到大家都满意,这很难。总会有那么一部分人认为不满意,拒绝拆迁。但作为行政部门,拆迁又是‘死命令’。拆迁任务的完成情况牵连面太大了,招商引资、地方经济发展、城市面貌、投资商的去留都与之有着直接的关系。这是压在头上的‘死任务’,拆迁完成不了,建委主任就得下台,上有任务下有群众,这工作确实很难做。”
取得三合口村地块的光都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黄冠强对拆迁补偿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这边的生活习俗和别的城市不同,村民们的要求不是住房,而是土地,要求有自己的土地并且在上面建房子,每户都要求有独门小院的楼阁式房屋。为此我们也专门为村民提供了50多亩地供自盖房屋。
“有了土地后,村民又嫌补偿金不够,盖不起房屋。首先我们是严格按照拆迁当时的市场报价来评估的,再者,已经有一大部分村民接受了我们给出的补偿金搬迁了,剩下的小部分村民不接受。为什么别人能接受,他们就不能接受?我们坚持不再提高补偿金也是出于公平起见。”黄冠强说。
建委拆迁办一位工作人员认为,现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把政府拆迁工作人员推到了风口浪尖。按物权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但是现在的拆迁条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做出严格的区分,政府做出许可决定后,就可以拆迁,乃至申请强制拆迁。
若拆迁户抵死不签协议,拒绝拆迁,而开发商又面临投资压力,那么自然就得走上强制拆迁的道路。陈树安认为,不修改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间的矛盾,类似事件将无法避免。
与政府工作人员争讼了数回合后,原三合口村的拆迁户们期待着补偿金能够提高,而北海市政府正着手准备申诉后的再次开庭。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工作人员透露,这场官司一定会打下去,直到有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不排除一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可能性。
政府强拆败诉:判决与周折
杨光
403
2009-01-19
杨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判北海市政府强行拆除民房违法。这已经是当地法院第三次下达这样的判决书。
2008年11月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北海市政府强行拆除三合口民房违法。而此前,2003年3月,北海市政府拆迁中山路、外沙等民宅后,遭拆迁户起诉被判违法;2007年9月,拆除高德四街100号、149号民房,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违法。
判决下来,拆迁户们期待着补偿金能够提高。同时,被推上被告席的地方政府,亦在试图通过申诉挽回败诉结果。北海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市政府已经向广西高院提出申诉,甚至做好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打算,立志打赢这场官司。
强拆
“六百余腾腾之强士,廿七户颤颤之黎民,吟吼横扫之铁臂,哭绝倒地之门墙,朝别望之眷眷,暮抚残砾一堆,忽然片瓦无存,难忍泣泪如血……”村民宾祖人背下的这段描摹强迁情景的文字,是他已故的父亲宾光梁老人的遗笔。
2007年3月28日,近千名据称是维持秩序的人员包围了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以东的三合口村,由于聚集了大量围观群众,停在村口的推土机在这一天没有派上用场,但村民得到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房子拆定了。
之后的几天内,最后的数十户民房被强行拆除,并伴有激烈冲突,现场很混乱,打了起来,有的还流了血,被送进了医院。
三合口村拆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3年,由于修建北海大道,这个有几百年历史的自然村出现了第一次大面积搬迁,当时并没有多少村民提出异议,拆迁进展较为顺利。
同样是第一次拆迁的经历者,庞伟说:“我在三合口的房子不止一处,两次拆迁都有我的房子,对于第一次拆迁,很多村民都认了,政府修路我们应该支持,不然就是不顾大局。和第一次不同,这次拆迁是因为有开发商要发展房地产,补偿又不合理,我们拒绝搬迁。”
2000年前后,三合口村土地曾被多家房地产商看中,纷纷提出单独或与三合口村合作开发,改造城中村。最终该地块被一个名为光都的房地产公司获得。
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与实际市场价值相差太远,不合理。按照当时给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给出1016元的补偿。而他们的土地位于闹市区,在大型商场“大润发”和“时代广场”之间,属黄金地段。村民吴广渊说:“比照其后位于临近四川路西侧、新世纪大道以北的土地77.97万元/亩的拍卖价格,以最大建筑密度28%计算,平均每平方米也在4181元,这与1016元/平方米的拆迁补偿相距甚远。”
拒绝离开的那些村民一直在当地坚持,直到2007年3月28日的这一次强拆。
争讼
实际上,北海市建委就强行拆迁一事,曾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北海市中院首次对其下达的裁定中获得了支持。
记者在北海市中院当时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中看到:“经本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至此,强拆仍属名正言顺。然而,2007年1月 19日,三合口村户主联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定,并依法驳回北海市建委的强制执行的申请。
两周后,也就是2007年2月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了最终裁定,撤销了该院于2007年1月12日做出的《行政裁定书》,并驳回了北海市建委的强拆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法院下达裁定的同一天,北海市建委以及海城区政府亦同时下达文件,要求继续执行强制拆迁。
在北海市建委和海城区政府联合出具的《通知》中记者看到:“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迁三合口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通知》(北政函(2007)10号),决定依法对三合口村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应自行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将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强制拆迁。”
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的村民再次陷入僵局。
“难道法院的裁决还不算数吗?法院终局裁定撤销了先前的裁定,并且还驳回了市建委强拆的申请。政府的文件可以盖过法院的裁定吗?当时,所有的村民都懵了,不知这样的文件究竟意味着什么?”庞伟说。
在试图联络先后出具两份 《行政裁定书》的审判长凌潮洪时,北海市中院办公室一位苏姓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凌潮洪已不再负责此类案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法院裁定与政府发文僵持一个多月后,北海市原三合口村被强行拆迁。
2007年5月,59户拆迁户将59件行政诉状递交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将北海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在行政诉状中,村民依次列出了政府在强制拆迁前未对拆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及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等共计6个问题。
半年后,海城区法院做出判决,记者看到原告村民李国秀的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李所提出的“被告以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意见不成立,维持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
村民庞伟说,当时他们就已经做好了长期打官司的心理准备,上诉到北海中院。
正如先前的行政裁定一波三折一样,这次的行政判决也出现了变化。在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后,2008年11月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广全等5户村民做出终审判决,判定北海市政府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了海城区人民法院先前的判决。判决书中说,“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请求对本案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行政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北海市政府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表示将继续申诉至广西省高院。果然如此的话,则案子仍没有结束。
体制根源
“再来一次,我们还会走强制拆迁的路子,这不是地方建委能左右的事情,这是体制问题。”北海市建委拆迁办一位负责人说。
北海市建委拆迁办主任陈树安说:“对地方来说,城市的城中村改造必然要涉及到拆迁,但凡涉及拆迁,矛盾就无法避免。因为这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涉及到每个住户的利益,利益分配如何做到大家都满意,这很难。总会有那么一部分人认为不满意,拒绝拆迁。但作为行政部门,拆迁又是‘死命令’。拆迁任务的完成情况牵连面太大了,招商引资、地方经济发展、城市面貌、投资商的去留都与之有着直接的关系。这是压在头上的‘死任务’,拆迁完成不了,建委主任就得下台,上有任务下有群众,这工作确实很难做。”
取得三合口村地块的光都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黄冠强对拆迁补偿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这边的生活习俗和别的城市不同,村民们的要求不是住房,而是土地,要求有自己的土地并且在上面建房子,每户都要求有独门小院的楼阁式房屋。为此我们也专门为村民提供了50多亩地供自盖房屋。
“有了土地后,村民又嫌补偿金不够,盖不起房屋。首先我们是严格按照拆迁当时的市场报价来评估的,再者,已经有一大部分村民接受了我们给出的补偿金搬迁了,剩下的小部分村民不接受。为什么别人能接受,他们就不能接受?我们坚持不再提高补偿金也是出于公平起见。”黄冠强说。
建委拆迁办一位工作人员认为,现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把政府拆迁工作人员推到了风口浪尖。按物权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但是现在的拆迁条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做出严格的区分,政府做出许可决定后,就可以拆迁,乃至申请强制拆迁。
若拆迁户抵死不签协议,拒绝拆迁,而开发商又面临投资压力,那么自然就得走上强制拆迁的道路。陈树安认为,不修改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间的矛盾,类似事件将无法避免。
与政府工作人员争讼了数回合后,原三合口村的拆迁户们期待着补偿金能够提高,而北海市政府正着手准备申诉后的再次开庭。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工作人员透露,这场官司一定会打下去,直到有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不排除一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可能性。

- ·辨析外汇储备与热钱(上) | 2009-01-16
- ·野村证券:中国宏观与股价分化 | 2009-01-16
- ·美国政府向美国银行注资200亿美元 | 2009-01-16
- ·中国谋建立新的政府评价体系 | 2009-01-16
-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 | 200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