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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0
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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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证券市场八大风险提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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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私募基金(包括一些经过核准的集合理财计划)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名义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明或暗地给予投资者诸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高额收益率的保底条款。而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因保底条款在私募协议中属于核心内容,故这类协议一般均被确认无效。

特别是民间私募基金,尽管从理论上讲,私募基金肯定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由于私募基金立法上的缺失,实践中很难将这种私募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区别。

上海高院:五点建议促股市规范

1、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当前,单位证券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本市处理的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83亿余元,共造成客户损失15亿余元。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打击力度,严惩证券犯罪行为。

2、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理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场外交易场所与非法场所、合法代理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

3、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交易所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的优势。对交易所因自律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实行有限的司法介入政策。

4、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背景,确立正确的风险观和防范意识,是当前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主要内容。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强化投资者的救济权,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护。

证券市场其它风险:

公共资金违规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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