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之罚(1)
李丽
09:07
201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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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丽 4月22日,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正式被审判的日子。然而对于辩护律师杨照东来说,并非像一般人揣测的那般煎熬和激烈。相反,这一天的气氛相当的友好平和,在杨照东看来有点像学术讨论,甚至在他首先发言的一个小时内法官竟然没有打断他。

杨照东虽然认为与原告方北京市中级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二分检)的观点相左,但是双方友好的氛围却让他感到舒服。

“这是一种审判时的平衡,”法院内部人士称,“如果法官对你太客气,那就要小心了,这是对你不客气的前兆。”

5月18日的判决结果印证了这位人士的揣测。宣判之后,杨照东想冲出记者的重重包围,却被记者一直追随至杨所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媒体的询问下,杨照东撇下一句话:“判罚较重。”

自首情节

5月18日10点半,法官用半小时宣读完65页的判决书。法院认定黄光裕三宗罪均成立,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宣读完毕,黄光裕表现得很平静。“他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黄光裕的律师杨照东对黄光裕的表现并不意外。而黄光裕的母亲表现得非常激动,许钟民的一位家属甚至失声痛哭。

内幕交易罪,中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为10年,黄光裕被判9年,属于顶格量刑。对此,业内律师认为此项罪名是最重的。一位律师称,因为没有一个标准来说被判10年的行为是怎样的,所以不可能判到10年。9年基本上已经属于此项罪名的最高刑期。“黄光裕如果被判10年,要是还有比他行为更严重的,该如何判?”

对于单位行贿罪名,黄光裕的律师团队认为,法院虽然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但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还是有一些距离。

检方的起诉书中并没有将黄光裕的自首情节写进去,但是在4月14日的庭前示证时,杨照东提出了黄光裕的自首情节,被法院采信。法院在判刑时,也将黄光裕的自首情节考虑在内。但是,在量刑上显然没有达到这个黄金律师团的预想。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黄光裕的律师团队看来,法院仅仅是从轻了处罚,并没有减轻处罚。这也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但是自首情节在量刑中体现得并不明显。

基准日之惑

除了主刑,黄光裕案中天价罚金足以在历史中留下一笔:11亿人民币。

从罚金的计算来看,内幕交易的罚金是其中最大的一笔。对于内幕交易罪中的非法所得,中国证监会以账面收益额作为非法所得的主要依据,账面收益的计算就是根据黄光裕操纵股票的日期,这个日期就被称为账面基准日,而正是账面基准日让双方发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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