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之罚(2)
在黄光裕的律师团看来,黄光裕虽然购入了大量的中关村股票,但是他大部分都在持有,并没有短期抛售,甚至因此赔了很多钱,并没有获利。就算认定黄光裕的行为为内幕交易,但是基准日也应该以黄光裕不能控制股票的那日起来计算,也就是以黄光裕案发当日作为账面收益额的基准日。
黄光裕的律师团一直都没有弄清楚计算黄光裕账面收益的基准日是哪一天,这个问题在起诉书中没有写明,甚至在审判过程中也没有澄清。
中国证监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内幕交易行为是以信息公开的那日作为行为的结束日,因为只有信息未公开才能进行内幕交易。而从判决书可以看出,证监会认定2007年8月13日作为内幕交易敏感期的起算日期,但是敏感期何时结束却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及。
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的6亿罚金,律师团认为超出了实践操作中的一般做法:在一般情况下,罚金的计算以实际造成损失的一倍来计算,而此案中以认定数额的两倍进行计算已经算是比较重的处罚。
据悉,黄光裕羁押期间就已经冻结了部分财产,至于冻结了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消息。
杜鹃的处罚
作为黄光裕的妻子,两个孩子母亲的杜鹃,最终以3年零6个月刑期当庭收监,确实让杜鹃的律师感到意外。杜鹃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而且黄光裕夫妇最小的孩子只有2岁,而夫妻双方却在至少3年的时间里无法陪伴其左右,这也是黄光裕母亲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律师认为杜鹃可以判处缓行,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杜鹃将要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3年半刑期。
在整个律师团队看来,这也是判决偏重的理由。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意见却大相径庭。一位法官认为,任何量刑的减轻或从轻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既然没有法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这样判罚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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